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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2023-07-07 04:11:01

工伤


【资料图】

【基本案情】

李某系甲公司司炉工。2019年1月1日6时55分许,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4日,李某的儿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的事故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果,认为李某未履行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提前离岗,不应认定是下班的合理时间。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对李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公司关键、重要安全岗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提前40分钟擅离岗位,并不属于在合理时间上下班,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李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人社局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甲公司提出的李某提前4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列举式规定可知,“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适当的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甲公司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发生在李某下班回家的路途中,所持异议的是李某因早退而不应认定工伤。李某是否构成早退,涉及职工是否违反公司的考勤纪律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司职工管理等问题,但不因此改变“下班途中”的基本属性,亦不影响李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

【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两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影响“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甲公司如认为李某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甲公司所举证据亦不能证实其主张。至于李某是否构成早退及是否应当从公司管理的角度追究相应责任,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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